数字出版健康发展的关键就在于突破障碍
- 2012-05-09 17:05:472315
实际上,他这次去北京不仅仅为朱金泰维权,“除了朱金泰的《赶尸笔记》,还有作家唐达天的作品《后台》,以及一本计算机类书籍,总共索赔金额大概10万元左右。”除了告百度,孙相元这次还要告苹果公司,因为APPStore上也出现了《赶尸笔记》的盗版作品。
“现在版权人维权真的很艰难,效果不明显。不解决版权问题,数字出版没有出路,作家们会感到很恐惧”,朱金泰说道。感叹维权难的不仅是他,还有《作家3.15讨伐百度檄文》的起草者、作家维权联盟成员慕容雪村,他称深知维权道路的艰难,“无论是百度还是苹果,与两者打官司都不会是件容易的事情。”
2、法律法规保护数字版权力度不够
版权问题再难,也要解决,否则国内的数字出版无法健康发展。但是如何解决版权问题?关键还是要健全数字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幅提升违规侵权的成本。
“侵权违规成本低,版权人获赔少,所以现在很多权利人即使被侵权了也不愿意去打官司”,朱金泰说道。律师孙相元对记者表示,现在*在处理版权官司时,主要依据的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主要内容是“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50万元的上限处罚实际上并不重,跟国外的处罚力度没法比。”孙相元说道。
张洪波也认为目前我国对盗版侵权的赔偿标准过低,他谈到,西方国家对盗版的判决可能会使企业破产,国内现行《著作权法》却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如果自己的实际损失无法证明的话,对方要提供非法所得,两项无法证明的话就则法官自由裁定,判赔高达到50万元,50万元是不足以达到遏制和打击盗版的作用的。
即使50万元的上限不算高,参考以往的案例,依然很少见到版权侵权企业被判罚50万元。“在权利人利益受损和侵权人受益多少无法具体衡量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定。对权利人的赔偿一般是按照稿费标准来计算的,比如说千字30元,一本30万字的作品获赔只有1万元。”孙相元说道。另外,因为诉讼额越大,诉讼费也越高,这使得很多权利人“不愿意”索赔过高,“索赔额为4万元,就要交800元的诉讼费。不像桑兰在美国诉讼,索赔18亿美元,诉讼费也不高”,孙相元说道。
张洪波建议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低赔偿数额,而不设上限,这样才更能激发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实际上,近年来出版界对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声相当大,今年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提出意见,建议对于赔偿数额要设立一个起点,建议起点定于2万-5万之间,并建议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传播学系老师肖洋认为,在我国对纸质产品的稿费有统一的付费标准,但是对网上转载的海量信息资源却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这不利于数字版权保护,应尽快制定。
3、渠道之争线上线下在博弈
图书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让出版社又爱又恨,一方面为自己拓展了新的收入渠道,另方面电商又屡屡突破价格底线,使得实体渠道利益受损。如何处理和电商之间的关系,实现合作共赢,让众多出版社挠头。
网上书店“挤死”实体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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