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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1数字出版面临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2011-12-27 10:12:343272
来源:百道网
传统出版单位都设立了数字媒体事业部或其他专门从事数字出版工作的部门,拟定了数字出版发展规划。技术开发商和渠道供应商依靠强大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纷纷涉足数字出版领域,有些已经形成效应。业外的很多上市公司及企业,也表现出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强烈意愿。在基地建设方面,相应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加以研究,制定出台相关引导政策,在文化引导资金中设立专项基金有计划解决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和推广使用,同时会同工商部门出台对入驻园区的公私企业享有平等的发展数字出版业务的权益。
  
  6、兼顾利益平衡,修订版权法规,强化监管保护,促进文化创造力传播力,推动版权贸易健康有序开展。
  
  数字出版内容在资源聚合和集约化的同时,必须破解版权瓶颈。数字出版产业究其实质是内容产业,内容始终是数字出版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内容的创作者也即著作权的拥有者与传播者和文化的享用者,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和相得益彰的共存共荣关系。在启动修订《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及《稿酬支付标准》时,应当高度关注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权益的平衡,使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作者和传播者权益的武器,调动作者创作好作品的热情,调动出版者可持续发展创新业态的积极性,使得文化消费者依法方便获取作品享用精神食粮的权益。建议在修订《网络传播权条例》时将网络互转数字化作品列入“法定许可”范畴,方便数字作品的依法传播。在著作权法和稿酬收转标准的修订中应当将数字出版作品的获取报酬权和稿酬标准单列,切实保障作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资源永远是数字出版的首要条件,是传统出版业向数字化转型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数字新媒体出版发展的关键。无论是传统出版业还是数字新媒体出版,都应该充分集中内容,在内容建设上下功夫,进行深入挖掘,深入搜索和利用。因此,必须关注著作权的取得和合法使用,才能规避法律风险。而传统出版单位许多纸媒产品均缺乏数字出版著作权的授权,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将纸媒产品数字化就可能形成事实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数字版权是近几年刚刚出现的概念,不能为网络传播权所涵盖。据调查传统出版单位拥有数字出版权的作品仅占20%。以江苏省为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大部分在民营工作室手中,以出版社名义出现的教辅产品大部分是民营组稿编印发行,只是困于出版资质打着出版社旗号合作出版的产物,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产品进行数字化的转化是天经地义合理合法的。有前瞻性的民营书业均在进行数字出版的尝试,有的已取得相当成果。而在数字化产品的授权方面,反而是动漫、网游等新兴业态获得者居多。因此,在数字出版领域内容为王的理念必须牢固建立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才是实事求是的。也只有在保护版权的基础上,积极实施精品战略,打造数字出版精品。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版权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生命线。与此同时,利用司法、行政和技术保护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促进文化产品的传播交易。鉴于数字出版作品易复制,使用面宽的,著作权人和作品专有使用者难以维权的特点,应当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逐步推行由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著作权拥有者进行集体维权和稿酬收转活动。
  
  7、注重内容数字化加工,扶植加工企业健康发展,拓展外包服务范畴。
  
  数字出版时代,信息资源规模纷繁庞大,内容加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内容加工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除了出版企业自身建立内容管理系统,以及搭建内容管理平台外,专业化的数字出版加工企业也将应运而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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