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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门”牵出“身份”质疑 食品包装协会做出回应

2013-06-08 08:06:021413
来源:搜狐网
      【ppzhan摘要】在前几日闹的沸沸扬扬的“荧光门”事件中,很多人对于“食品包装协会”的合法身份做出质疑,针对来自各方面的质疑,食品包装协会给出了正面回应。
 
        近日有网站发布文章,文章中写到“业内人士认为食品包装协会“老调重弹”,食品包装协会是香港注册的社团、机构涉嫌违法经营”,对此文章中的几点质疑,食品包装协会做出回应。

      质疑一:

      食品包装协会没有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资质、所发布的报告依据或“偷换概念”等问题也浮出水面,被业内质疑涉嫌“违法经营”,并称其为“野鸡机构”。当时与食品包装协会联合发布信息的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两家机构均被质疑借发布不实消息从中谋取利益,对企业收取一定“顾问费”。

      协会回复:

      食品包装协会是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和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活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推动本行业健康发展,在保证食品包装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成立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食品包装协会是在中国香港正式注册合法的机构,并在协会网站上明示协会信息。协会严格依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合法的开展工作。在中国各地开展工作中,协会调查报告的依据均为中国相关政策标准,且来源明确、引用准确,不存在任何“偷换概念”的问题。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行业组织可以发布行业信息,协会完全有资质发布行业信息。

      质疑二:

      相关专家表示,《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没有任何资质便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这些信息,是违法发布,非常不严谨,也对很多企业造成致命伤害。业内人士也认为,“该协会没有任何资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属于违法发布。”

      协会回复:

      食品包装协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开展工作,该网站文中的内容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原文,而原文内容也没有任何此类规定。原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质疑三: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包装协会报告里面提到的对国标9685的使用系解读有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只针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内层包装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未对外层包装等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有规定,也就是说并不能用这个标准来对外层包装做出要求。”

      协会回复: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范围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也就是说,无论是直接接触还是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都需符合本标准要求。

      质疑四:

      对此,*原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沛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方便面桶外层包装经过这么多年技术和应用的验证,(荧光物等有害物质)并不会像协会所讲那样迁移到食品里去”。

      李沛生同时质疑到,“食品包装协会说外层的荧光物质能迁移到食品里,那么具体的迁移率是多少?发布这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的信息的时候是否能够提供一个可靠实验数据?董金狮(该协会的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研究的东西涉及餐盒、卫生纸、奶瓶、方便面桶等诸多领域,他到底是什么方面的专家?”

      协会回复:

      在国家标准《纸碗》(GB/T27591-2011)中对原材料的要求有“纸碗不应使用回收原材料”。即纸碗的原材料,不论内层还是外层,均不应使用再生纸。在食品包装协会的调查中,有部分品牌的方便面纸碗外层用纸在紫外灯照射下有大面积的荧光,很有可能为再生纸,即回收的“废纸”,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依据GB/T5009.78-2003《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的检测方法“从试样中随机取5张100cm2的纸样,置于波长365nm和254nm的紫外灯下检查,任何一张纸样中大荧光面积不得大于5cm2。”而对于方便面碗在紫外分析仪下呈亮蓝色,则说明含有荧光物质,不需要做迁移实验。

      高*、高*近期《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些餐馆使用地沟油,并没有立即造成人身伤害,但是确实地沟油存在安全隐患,这种情况国家也会对使用和制造地沟油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司法判决或作出死刑判决。

      而方便面碗作为食品包装产品含有荧光物质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塑料袋、快餐盒、密胺餐具、保鲜膜、筷子、吸管、餐巾纸、锅碗瓢盆刀叉勺、吃穿住行用、油盐酱醋茶......凡是消费者在家遇到的、餐桌上出现的东西,都是董金狮打假的范畴,工作的重点。

      董金狮在国内外发表论文和文章400余篇,接受国内外各媒体采访5000余次。现兼任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并受聘于西北大学、北京印刷学院等高等院校客座教授,是的食品安全与环保专家,并被誉为中国知识维权人。

      质疑五:

      “据了解,2012年8月份,食品包装协会曾发布信息称,多款方便面桶、奶茶杯等外层包装荧光性物质超标,对此,湖南卫视还曾邀请*重点实验室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实验检测,结果显示一次性纸杯、方便面桶、奶茶杯等双层纸质包装外层确实存在荧光物,但荧光物不会在开水冲泡时渗透内层污染食品。”

      协会回复:

      湖南卫视采访的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并不具备国家认可的检验资质,所以,所得结论不能用作参考。

      新闻背景:

      2012年8月8日,新出台的国家标准《纸杯》、《纸碗》、《纸餐盒》实施2月有余,食品包装协会在广东召开了“食品包装产品质量情况调查发布会”,发布了《纸制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等多个一次性餐饮具的调查报告,被调查的53个样品、84种方便面碗、奶茶杯、纸杯等纸质包装产品被送至6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调查发现,纸制品行业存在诸多问题,除了部分企业违规使用了含有荧光增白剂的原纸外,许多纸制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方便面、奶茶等热食、热饮产品生产企业钻空子,利用法规不完善以及国家标准滞后等漏洞,只对食品接触面使用食品级原料,对于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杯或纸桶外层则使用非食品级,甚至来源不明的各种再生纸进行生产,给行业竞争、政府监管、产品检测以及消费者安全都带来挑战。调查报告发布后,方便面桶的安全问题引起了消费者、行业协会和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

      经过一年的整顿,5月份食品包装协会再次对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纸碗装方便面等纸制品的质量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市面上对于奶茶用纸杯,各*如优乐美、香飘飘也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了印刷留白,且奶茶杯内层、外层全部使用了食品级纸。

      在对北京、广东、上海三个地区销售的方便面碗进行的调查中发现,被调查的20个品牌的方便食品双层纸质包装中,统一、公仔面、合味道、农心这4个品牌的纸碗(生产日期比较新的)外包装经紫外灯照射后呈自然白光,不含荧光性物质,安全性大大提高。相较2012年的调查,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纸碗装方便面已有所进步。

      对于不负责任媒体、单位和个人发表的有损食品包装协会形象和信誉的言论,食品包装协会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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