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等文化企业税收政策发布
- 2009-05-13 14:05:32933
据*网站消息,*下发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相应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印刷工业出版社,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批准,免征营业税东风印刷,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