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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出台的印刷业利好政策全攻略

2009-05-07 10:05:271771
来源:科印

  一、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

  1.部分印刷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发布单位】:*和*
  【实施时间】:4月1日起
  【受益对象】:出口纸制品的印刷企业
  *和*3月27日发布了《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明确从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部分印刷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这是自去年11月1日起我国调高部分出版物和纸制印刷品的出口退税率之后再次上调印刷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出口业务的印刷企业将成为此项政策的直接受益者。
  通知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见表1)显示,出口商品代码第48章的9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至13%。

  表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印刷品部分

 

  2.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程序简化
  【发布单位】:*
  【实施时间】:4月1日起
  【受益对象】:有出口业务的印刷企业
  *3月发出通知四色印刷机,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程序简化,将有利于有出口业务的印刷企业加快退税速度。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3.*扩展部分出版物出口商品编码
  【发布单位】:*
  【受益对象】:有出口业务的印刷企业
  *下发《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的通知》将部分出版物的出口商品编码进行扩展。通知称,这次扩展部分商品编码,主要是根据此前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的问题。各地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共扩展了4条出版物出口商品编码。商品编码4902100000“每周至少出版四次的报纸、杂志”此前的征税税率为17%和13%,现在被扩展为两个编码:49021000001“按13%征税的每周至少出版四次的报纸、杂志”和49021000002“按17%征税的每周至少出版四次的报纸、杂志”。同理,*将4902900000“其他报纸、杂志及期刊”、4903000000“儿童图画书、绘画或涂色书”、4904000000“乐谱原稿或印本”这3条商品编码,每条编码都分别扩展为“按13%征税”和“按17%征税”两个编码。

  二、关于进口设备的政策

  1.三部门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实施时间】:4月起
  【受益对象】:进口旧设备的印刷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4月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对企业自用进口的旧机电设备,给予简化进口证件申领手续、提供通关便利和检验检疫便利等便利措施。印刷界人士分析,该政策的出台将为印刷企业进口旧机电提供便利。
  首先,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证件申领手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且不需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设备,企业可凭进口合同等资料直接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若需进行装船前预检验,仍按现有规定办理。办理时限均不超过5个工作日。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旧机电设备,仍按现有规定办理。若设备的制造年限不超过5年,企业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各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应从速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其次,对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海关按照旧机电设备进口企业所属类别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其中的AA、A类企业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
  再次,对进口旧机电设备给予检验检疫便利。根据申请资料能够判定设备状态良好且安全、卫生和环保风险较小的旧机电设备,可免于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根据申请资料判定在安全、卫生或环保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旧机电设备,以及造纸、化工、冶金等大型成套设备,均按现有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2.进口免税设备解除监管须补缴的可抵扣
  【发布单位】:*
  【受益对象】:进口免税设备解除监管的印刷企业
  4月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对广东省深圳市*《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进口免税印刷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企业在监管期内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企业须按年限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海关凭相关单证办理解除手续。进口印刷设备免征的是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关税税率高为10%,由于增值税部分也要缴纳关税,这样免征的税费就是设备价格的28.7%。增值税改革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企业今年起购买的设备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企业此前购买的设备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不过*对广东省深圳市*的批复规定,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须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企业在解除设备监管时只需补缴关税,不用补缴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的税率为17%,这样将大大减轻企业解除设备监管后的税负。
  业界人士分析,上述政策允许企业对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设备提前解除监管须补缴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将大大减轻了珠三角“三来一补”印刷企业转型的负担。

  三、关于企业搬迁免税的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可部分免税
  【发布单位】:*
  【受益对象】:政策性搬迁的印刷企业
  *4月初下发《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此项通知,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可扣除重建支出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该政策将减轻印刷企业搬迁后的重建压力。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上述支出后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的计划,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通知,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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