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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 为科技创新高质发展保驾护航

2024-07-30 10:07:08371
来源:化工仪器网
  【包装印刷产业网 政策法规】 中小企业作为数量较大、活力十足的企业群体,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战场,其运用多元化的手段,积极探索并实践企业的科技创新之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因此,做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专项担保工作尤为重要。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旨在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计划》聚焦“五个坚持”,为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工作指明了方向。
 
  坚持目标导向。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坚持体系引领。融担基金发挥体系引领作用,在聚焦支小支农基础上,加大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规模和风险分担,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更多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坚持市场运作。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
 
  坚持适度补偿。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坚持绩效引导。对融担基金科技创新再担保业务,财政部单列年度业务规模、代偿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相应完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导向。
 
  《计划》支持对象: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计划》提出,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此外,《计划》还适当提高担保金额,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
 
  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
 
  对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40%的风险责任;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5%的风险责任;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融担基金分担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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