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系列问答之排污许可证篇
- 2017-11-07 09:11:011742
天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工作目标是什么?
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构建符合全市实际情况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有机衔接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一证式”管理。
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是哪个部门?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要求,区行政审批局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牵头单位,区*协助区行政审批局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审核。
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限是什么?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要求,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30日前,已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31日前,需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底前,需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涉及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区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如何开展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依证监管,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监管执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