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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非洪荒猛兽 一字改变印刷企业做变化

2015-08-25 15:08:137255
来源:中国包装印刷产业网
  导读:VOCs被当成洪荒猛兽已然不是一天两天了,愈来愈多的企业在生产加工的途中也已发现,身边环境大不如前。近期,*一纸改税政策,诸多问题也浮出水面。
  
  改税出台如何抬头阔步?
  
  事实上问题谁都懂。
  
  无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不够、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等设置不规范;车间密封条件不达标;油墨、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不能随时密闭,造成大量无组织逸散;为保持温湿度标准,废气大部分在车间内循环,导致车间内部VOCs浓度很高;第三方检测不够规范,排气筒检测结果偏差较大;治理设施设计不合理,运行管理不善,治理效率低下……
  
  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印刷行业以平版印刷、凹版印刷为主,其产生的挥发性污染物的排放量占到了90%以上,而在储存、配送及输送中也有大量的挥发性污染物产生。根据2014年北京市工业源清单统计结果显示,北京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为5354吨,占工业源总排放量(扣掉石化工业源)的17%。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保费改税。10日,*法制办全文披露了国家*、*和环保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有关环保税下一步如何与排污费衔接、如何与现有相关税收配合等问题也重新浮出水面。踏出了这一步,更多新的问题正等待相关部门去解决,等待立法去明确。
  
  环境税要从法律的角度固定下来
  
  立法行先,环境税要从法律的角度固定下来。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其他已开征环境税的国家,也都是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比如1972年美国开征二氧化硫税前,就在其税法中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征15美分和10美分。
  
  实际上,在今年*正式通过新《立法法》,税收法定终成为了法律后,环境税要从法律的角度固定下来,为该税种添加更重的"分量"就成为了业界共识。而且,先出台法律再征收环境税也符合依法治国原则。
  
  《说明》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备案。同时,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保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保问题的世界对待  
  
  通过税收调节,将需求引向生产过程更加清洁的产品,是经济新常态的增长点。整体来看,社会对于开征环保税的支持态度还是非常明确的。征收环保税,不仅是环保产业的利好,也为更宽泛的绿色产业提供更多机会。  
  
  2015年7月1日,被称为印刷业严格的标准——北京《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标准明确了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测、排气筒监测、无组织排放监测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的出台确实是完善了VOCs治理的相关政策,有利于环保部门监管工作的开展,推动北京印刷业VOCs治理进入了实质性治理阶段。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在欧盟,欧盟的环境标准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有关VOCs排放的指令有欧盟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指令,关于特定大气有害物质高排放量的指令(2001/81/EC),有机溶剂使用指令(1999/13/EC),涂料指令(2004/42/EC),油品储运指令(94/63/EC)等。
  
  IPPC指令(96/61/EC、2008/1/EC)要求成员国对金属加工制造、化学工业、废物管理等33个工业行业部门的大气污染物制定排放限值;2001/81/EC指令对4种特定大气污染物(SO2、NOx、VOCs、NH3)规定了成员国到2010年的高排放总限制;1999/13/EC指令规定了20种有机溶剂使用装置和活动的VOCs排放限值;2004/42/EC指令从产品源头规定了建筑涂料、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g/L);94/63/EC指令要求储油库采取措施减少蒸发损失(90%或95%以上),配送过程进行油气回收等。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常规污染物与有害大气污染物分开进行控制。其中,常规污染物包括PM、CO、O?、SO2、NOx、Pb、有机物(VOCs)、酸性气体(氟化物、HCl)等。我国暂未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列为常规污染物进行控制。美国对VOCs的排放作了详细的规定。   
  
  而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对六类重点源的9种排污设施实施VOCs排放控制。这六类VOCs重点源包括化学品制造、涂装、工业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质贮存,涵盖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  
  
  德国《空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TALuft,2002),将气态有机污染物(I类176种,II类10种)、致癌物(20种)划分为几个类别,分别规定了各级排放限值。有机污染物按其毒性大小划分为两级,排放限值分别为20和100mg/m³;致癌物按其致癌性划分为三级,排放限值分别为0.05、0.5和1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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