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即将开展上海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
- 2013-01-10 13:01:233099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印刷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总体目标的要求,强化监督管理,调整产业布局,培育优势企业,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上海印刷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印刷业在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中的主力军作用。通过本次年度核验掌握本市印刷业发展的新情况,特别是数字印刷发展的基本情况;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为推进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建设创造条件;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印刷企业不予通过年度核验,营造公平有序的健康发展环境。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所有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2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一)2013年1月1日至1月25日,各印刷企业完成“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的填报;
(二)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包括换发《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在《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加贴“上海市*2013年年度核验合格”标签,以便工商部门进行年检。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时在“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中如实填报了2012年年报;
(二)是否填报或修改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
(三)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在“上海印刷复制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了“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出版物印刷企业)、“五项制度”网上备案、境外包装和其他印刷品的网上备案;
(四)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五)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六)印刷设备填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七)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八)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九)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3种、食品包装、药品包装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十)如果印刷企业有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必须如实填报数字印刷的销售产值;
(十一)如果印刷企业有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必须如实填报对外加工和贸易销售总额(包括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
(十二)如果本市印刷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印刷企业,可以按照总部经济方式,将数据汇总后一并上报;
(十三)填报环保数据调查表(见附件一);
(十四)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能按时完成年度核验工作主要任务,并符合其要求的,准予通过核验。
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将换发《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在《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加贴“上海市*2013年年度核验合格”标签。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完成“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年报和相关事项的填报工作的;
5.未按规定在“上海印刷复制业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出版物印刷企业)、“五项制度”网上备案的;
6.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7.年度核验工作需要填报的主要内容未填报的。
暂缓通过年度核验的期限为180天。暂缓通过年度核验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上海市*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