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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发《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2012-09-06 17:09:212587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新出政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规模以上重点印刷复制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更好地为新闻出版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条为贯彻落实*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产品、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第三条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全国规划,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初审、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规划目标,是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第六条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合法经营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二)规模效益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在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年度产量1亿片以上,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年度产量2.5亿片以上,销售收入2.8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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