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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发《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2012-09-06 17:09:212589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三)技术装备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水平。其中,印刷企业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光盘复制企业拥有DVD、DVDR或者高清光盘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检测设备。
  
  (四)创新研发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其中,印刷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光盘复制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印刷复制企业建有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企业持有授权,且持有数量居国内同*。印刷复制企业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和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
  
  (五)管理体系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与*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绿色环保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其中,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
  
  (七)人才队伍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70%,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光盘复制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90%,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
  
  (八)地方扶持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印刷企业可以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八条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的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要求的印刷复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立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
  
  第九条印刷复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表),经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报告以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告要同时载明地方给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印刷 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和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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