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刷业行规公约》
- 2009-06-25 10:06:321405
一、合法经营。本市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学法、知法、守法,执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印刷业管理条例》是政府对印刷业制定的专门法规,企业经营者必须认真学习。切实执行。按批准的经营范网合法经营,不从事《条例》禁止的任何经营活动,自觉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严格管理。本市印刷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要遵守承印验证制度和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定期进行自查自纠,保持企业和工业健康发展。
三、诚实守信。本市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合同,讲究信誉,诚实经营,保证质量,优良服务,照章纳税,廉洁奉公,树立企业形象,创立企业品牌。
四、公平竞争。本市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自觉规范营销行为。同业之间靠比质量、比效率、比服务、比效益,进行公平竞争;不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同业利益。
五、团结协作。本市印刷企业之间应当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在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发挥所长,团结协作,求得共同发展。不采取相互封锁、贬低对方、互探内情等方式侵犯同业权益。
六、本规约经印刷同业倡议发起,上海市印刷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备案,并由上海市印刷协会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协调。 本规约未尽事宜,将按有关法律和行业情况予以修订。
上海市印刷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