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 2008-10-20 11:10:36675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我国自2009年1月9日起,必须履行《公约》第11条的规定:各种烟草制品的包装上都应该有大而明确、清晰、醒目的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在日前由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合召开的烟草控制信息交流会上,来自医学、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控烟组织代表、控烟志愿者指出,我国目前市场上流通的烟草制品包装及拟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与上述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包装上的警语只有表述相近的两组,且内容笼统而含糊,均未指明吸烟的具体危害,不能达到让吸烟者常见常新、不放松警惕的目的;警语底色与包装底色相同或相近,既不醒目也不清晰;警语字体太小;未采取视觉冲击力大、警示效果佳的图片和象形图形式。
专家们建议,由*与国家质检总局主导,组织医疗卫生、行为心理、青少年教育等各界专家,遵循控烟履约精神,借鉴控烟的成功经验,重新研究制定烟草制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规定。新规定应要求烟草制品包装上的警示标识能传递吸烟所致健康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警示方式应包括警语和视觉冲击力大的警示图形,符合明确、清晰、醒目的要求,以充分显示我国政府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诚意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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