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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新旧标准解析

时间:2009-04-22      阅读:1236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449.2-95》是由原国家商检局根据《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海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要求而制定的专门用于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专业标准,自1995年发布以来,已实施了20多个年头。2003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GB19270.2-2003》等一系列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由于相关部门没有对旧标准及时进行清理,从而出现了针对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的不同版本标准同时存在并均有效的局面。由于标准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因此给相关部门对危包的性能检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识别这些差异,确保各地各部门检测条件的一致性,笔者就海运危包标准(SN.449.2-95)(以下简称旧标准)与水运危包标准(GB19270.2-2003)(以下简称新标准)几个关键的异同点作一比较:

  一、新标准中进一步明确了使用的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相容性试验要求。在新旧标准中,对上述容器均规定了6个月的相容性试验的要求,但新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相容性试验的操作要求,即在6个月的*个和zui后一个24小时,应使试验样品的封闭装置朝下放置,但对有通气孔的容器,每次的时间应是5min。

  二、新标准对容器的应力开裂的试验也作了要求。按新标准规定,如果所装的物质可使塑料桶或罐产生应力开裂或强度降低,则应在装满该物质或另一种已知对该种塑料至少具有同样严重应力开裂作用的物质的样品上面放置一个荷重,此荷重相当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堆放在样品上的相同数量包装件的总质量,包括试验样品在内的zui小堆码高度为3m。

  三、新标准明确了带内衬塑料的纺织袋、塑料编织袋、塑料薄膜袋(装固体或物品)不需要冷冻处理。

  旧标准中规定:塑料桶、罐、箱,带内衬塑料的纺织袋,塑料编织袋、塑料薄膜袋,塑料复合桶(罐),带有塑料内包装的组合包装(多孔聚乙烯箱除外),在进行跌落试验前,必须将这些容器和内装物温度降至-18℃或以下,内装物是液体,降温后如果不能保持液态时,则应加入防冻剂。组合包装须组合后进行跌落试验。

  新标准中规定以下容器在进行试验时,应将试验样品及其内容物的温度降至-18℃或更低,但a)塑料桶;b)塑料罐;c)泡沫塑料箱以外的塑料箱;d)复合容器(塑料材料);e)带有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容器,准备盛装固体或物品的塑料袋除外。

  四、新标准明确了气密试验保压的时间为5min。这样同液压试验规定保压时间能够对应起来,并且使试验更具可操作性。

  五、新标准明确了对于拟装固体的(一般为开口的)塑料桶(罐)和复合容器(6HH1、6HH2)不需40℃的温度下经受28天的堆码试验,只要在自然温度下堆码24小时即可。

  旧标准中规定塑料桶(罐)和塑料复合桶(罐)在不低于40℃的环境中堆码28天。

  新标准中规定拟装液体的塑料桶、罐和复合容器(6HH1、6HH2),应在不低于40℃的温度下经受28天的堆码试验。

  六、新标准明确了胶合板制包装容器在试验前不需在规定环境下处理。

  旧标准中规定纸、纤维板、胶合板制包装容器,应在3种模拟环境(温度、相对湿度)的一种条件中处理24小时以上。

  新标准中规定,规定纸、纤维板容器应在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下至少放置24小时。

  七、新标准中取消了液密封口试验和气密封口试验。

  从新旧标准的比较来看,新标准的有关规定比旧标准更加合理,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同时也与新版的规则更加一致。特别是对于塑料包装的试验及试验准备的条件充分考虑到了实际用途,做到了松紧适度。

  尽管目前旧标准没有宣布作废,新旧标准还同时在使用,但是笔者认为,如有可能,应尽量使用新标准,以确保危包的性能检验的条件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准确性,保证危险品运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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