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览:国内外著作权保护制度对比
- 2012-04-28 15:04:211142
国外
经历多次修改著作权法规已基本成熟
在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修改了版权法或制定了网络传播法律,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判例。
其实“网上传播是第四传媒”的说法在国外已流行多年,但具体到传播立法,各国的说法却不尽相同。无论如何,网站及其经营者享有网下传统媒体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外国网络链接的相关案例中,未经授权或许可而进行的链接,不合理地利用他人网站的内容,不仅侵犯作品的著作权,而且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而承担法律责任。
纵观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进程,日本著作权法自制定后已经修订过35次,韩国修订过17次,新加坡修订过7次,而中国著作权法自制定之日起至今只完成了两次修订。
日本
日本是亚洲地区著作权保护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著作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程度成正比。
以近两年频频被关注的背景音乐为例,在日本,2009年音乐著作权费用是2000亿日元(约合140亿人民币),其中背景音乐使用费就高达800亿日元(约合60亿人民币)。
美国
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完成创作开始,直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版权法案保护范围。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版权要至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
若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此外,没有申请注册的作品也享受美国版权相关法案的保护。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个颁布版权法的国家,其版权法是英美法系版权法的范本。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英国版权法保护,不需任何手续。
英国版权法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因此,在英国,即使只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是侵权行为。
法国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按照法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