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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的通知

2012-04-13 16:04:581419
来源:科印网

  五、分工要求
  
  (一)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租型单位)要认真学习平版绿色印刷标准和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教科书印制的原辅材料和印刷形式,必须委托获得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科书[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将定期更新]。接受委托的印刷企业无法完成生产任务的,出版单位(租型单位)要重新选择印刷企业,并重新开具印刷委托书。出版单位(租型单位)委托选择印刷企业有困难的,可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请新闻出版总署统筹调剂。
  
  (二)接受委托印制中小学教科书的印刷企业要严格控制生产工艺与流程,积极采用绿色环保的印刷设备和原辅材料,确保教科书符合绿色印刷产品质量要求。实施绿色印刷的中小学教科书应按*环境标志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封底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租型单位)、印刷企业和发行企业,督促有关单位提前安排生产计划,精心组织力量实施,确保中小学教科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组织人员对绿色印刷教科书上印制的中国环境标志进行讲解,增加素质教育内容,逐步培养青少年儿童的环保意识。
  
  (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将各地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健全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六)出版物质检部门要将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质量检测纳入监管范围,今年作为重点进行抽查,从明年开始各地质检部门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0次的针对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的质量检查。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予以更换,并追究相关出版单位(租型单位)和印刷企业的责任。
  
  六、监督处罚
  
  (一)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租型单位)未将教科书印制业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印刷企业,或者要求印刷企业采用不符合绿色印刷标准的原辅材料印制教科书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取消其出版(租型)中小学教科书的资质。
  
  (二)印刷企业未按标准印刷生产中小学教科书的,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取消其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资格,该企业不得再承接中小学教科书印制任务。
  
  (三)新闻出版、教育、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绿色印刷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新闻出版、教育、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工作的组织*,大力宣传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工作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全面掌握工作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对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和*将对各地中小学教科书实施绿色印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还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提前实现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全覆盖的地区给予表扬,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并组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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