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 2026-06-12 14:06:477077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5日—2026年7月13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
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