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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世博会标志禁用于包装、宣传

2007-11-07 09:11:1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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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不得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上海市*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通告》。  

  通告明确,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第29届*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及其简称等标志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知识产权;世博会标志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展览局的局旗。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其知识产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市民如发现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中华印刷包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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