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
- 2024-10-22 10:10:381345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第二批
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条款,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达到《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见附件3)相关条件要求;
5.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工信部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不再受理申请。
二、组织实施
1.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按指引填报申请,在系统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5),并同步向按工商注册属地经信部门递交相应一致的pdf电子版。线上填报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
2.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须按时间节点完成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动组织、审核、公示等工作,对属地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见附件1,请提供盖章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于2024年11月5日前行文报市经信局备案。市经信局对备案名单进行汇总梳理,统一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工作要求
1.做好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动,是推进我市专精特新企业提质扩量的重要基础。请各地高度重视申报组织工作,突破对制造业企业的既有视野局限,主动对接发改、科技、市场监管、大数据、住建、商务等相关部门,积极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设有研发机构的各类中小企业,纳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对象。
2.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并按要求上报市经信局备案后,有效期延长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年度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3.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人:靳鲁泉,联系电话:89281493,18858058381(浙政钉同号)。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