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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4-03-12 11:03:21104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装印刷产业网 地方新闻】 
商品过度包装
 
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第八批)
 
  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销售环节、主产销区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公布第八批典型案例:
 
  1
 
  一、和田市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蜂蜜过度包装案
 
  2024年2月7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和田市某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标称“智仁牌”土蜂蜜(1.0千克,500克×2瓶),包装空隙率达到78.9%,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化妆品》的国家标准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1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9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商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该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智仁牌”土蜂蜜,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该商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二、独山子区某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过度包装案
 
  2024年1月24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化妆品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经营主体销售的护肤品礼盒(净含量460克、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345*240*90mm)进行合规性测算,测算该商品空隙率达到44.4%,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3
 
  三、昌吉市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2月1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昌吉市某名烟名酒店进行商品过度包装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碧螺春”茶叶包装盒体积巨大,里面的茶叶桶体积过小,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独立木盒、独立铁盒和独立铝箔纸包装袋三层包装组成,净含量200克(100克×2盒,长方形外包装参数为500×400×80mm),经执法人员合规性测算,该商品空隙率达到83.7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2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4
 
  四、阿图什市某综合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蜂蜜过度包装案
 
  2024年2月26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阿图什市某综合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执法小程序对“福雅斋”牌枣花蜂蜜礼盒(净含量:1.26千克,420克×3瓶)进行合规性测算,发现该蜂蜜产品包装空隙率为58.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30%”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蜂蜜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5
 
  五、博乐市某时尚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2月2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时尚购物中心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计量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的“金骏眉”盒装茶叶(净含量320克)包装空隙率达6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件净含量Q>50g,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金骏眉”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6
 
  六、喀什市某烟酒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3月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喀什市某烟酒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名为“正山堂·茗韵双成·红茶”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长方形木质盒,净含量:36克,12克×3),包装空隙率达到67.6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0%”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7
 
  七、高昌区某茶酒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白酒过度包装案
 
  2024年3月6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昌区某茶酒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合规性测算,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款标称“牧童牛”清香型白酒礼盒(净含量5L,礼盒包装600mm×560mm×345mm,层数3层),包装空隙率为30.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化妆品》的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8
 
  八、和硕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2月22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计量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的铁观音茶叶礼盒(净含量160克,80克×2)包装空隙率达43%,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当内装物单件净含量均大于50g,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30%”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铁观音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9
 
  九、伊州区北郊路某茶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2月27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州区北郊路某茶叶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计量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销售的“千庭单丛”鸭屎香茶叶礼盒(包装4层)包装空隙率达45%,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中“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30%”“包装层数不超过3层”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千庭单丛”鸭屎香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10
 
  十、克拉玛依区某茶叶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2月20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茶叶专卖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执法小程序对其销售的“龙马精神”茶叶礼盒进行合规性测算,发现该商品实际体积为54096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3714290立方毫米,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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