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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03-05 13:03:29948
来源:青岛市场监管
  2023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以茶叶、月饼、粽子为重点,开展了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纠正了一批过度包装违法案件。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遏制和打击商品过度包装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崂山区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1月31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崂山区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当事人在售的一款净含量为80g(40g*2)的普洱茶进行现场测量,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25mm、150mm、145mm,包装空隙率为78.75%;另一款净含量为40g(5g*8)的白毫银针,礼盒长、宽、高分别为285mm、160mm、70mm,包装空隙率为83.7%,上述2款茶叶礼盒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排查下架其他过度包装的茶叶产品。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圈枝柑陈皮代用茶,净含量80g。经测算,该礼盒长度165.7mm、宽度165.7mm、高度197.3mm,空隙率为80.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为过度包装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向该茶叶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市北区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2月1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路某超市进行检查,在茶叶专柜上发现礼盒装崂山红茶,该商品总重量为400g(200g*2)。经测算,该礼盒长度380mm,宽度280mm,高度84mm,体积为8937600mm³,包装空隙率为41.8%,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涉案商品。
 
  三、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李沧区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3年11月3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沧区某茶叶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一款在售的“崂山绿茶”礼盒,规格为250g*2,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其包装盒长度360mm、宽度230mm、高度120mm,包装体积为9936000mm³。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为34.5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四、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黄岛区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1月14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黄岛区某超市销售的“海青红茶”茶叶礼盒,净含量200g。经测算,礼盒长380mm、宽220mm、高130mm,包装空隙率为76.0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有关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责改期限内进行了改正。
 
  五、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即墨区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2月2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即墨区某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白茶礼盒,净含量400g,该产品外包装为345mm×160mm×248mm的长方体,包装体积为13689600mm³。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为62.01%,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当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白茶礼盒。
 
  六、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胶州市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1月31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某茶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一款玫瑰花茶礼盒(净含量170g*2)涉嫌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经测量,该礼盒长380mm、宽260mm、高85mm,包装体积为8398000mm³。经计算,该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为47.3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当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玫瑰花茶礼盒。
 
  七、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莱西市某茶店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1月24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商场内某茶店进行日常监管时,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一款在售的茶叶礼盒(净含量250g/125g*2)涉嫌过度包装。经测量,上述包装盒长360mm、宽220mm、高130mm,包装体积为10296000mm³。经计算,其包装空隙率为68.4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就标准有关内容向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解读、宣传,指导当事人把好进货关,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
 
  八、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即墨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2月2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即墨区某茶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小珠珠”茶叶礼盒(净含量267g)。经测算,该礼盒长350mm、宽220mm、高105mm,包装空隙率为57.0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当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小珠珠”茶叶礼盒。
 
  九、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胶州市某茶庄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4年1月30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某茶庄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红茶”礼盒,净含量为150g,产品外包装为300mm×220mm×90mm的长方体,包装体积为5940000mm³。经计算,该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7.1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当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红茶”礼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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