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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执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3-11-10 18:11:054906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为做好月饼、茶叶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有效遏制过度包装现象,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焦作市沁阳市七贤林茶社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9月8日,焦作市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沁阳市七贤林茶社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检查,对该店销售的“宫廷普洱(熟茶)散茶”茶叶进行抽查,测算结果显示“宫廷普洱(熟茶)散茶”茶叶包装空隙率达6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焦作市沁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宫廷普洱(熟茶)散茶”茶叶。
 
  案例二:许昌市禹州市每天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月饼案
 
  2023年9月11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禹州市每天生活超市开展月饼市场专项检查,对该公司销售的“麦尚月饼”进行抽查,该盒装月饼由外向内共有4层包装,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关于包装层数“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下架相关产品。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责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2023年10月9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许昌市长葛市寻真茶叶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20日,许昌市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城区长葛市寻真茶叶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龙润普洱红茶”“龙润福鼎白茶”茶叶套盒进行抽查。经测算,该茶叶包装空隙率达71.2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经查,该茶叶套盒是当事人自主包装的礼盒套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许昌市长葛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龙润普洱红茶”“龙润福鼎白茶”茶叶套盒。
 
  案例四:南阳市新野县老闫茶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8日,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野县老闫茶叶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陈年熟普”进行抽查时,发现该茶叶商品销售价格为368元/盒,外包装盒成本为88元/盒,包装成本占茶叶销售价格的23.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违法行为责改复查,发现该店仍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陈年熟普”茶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野县老闫茶叶店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郑州市中原区耿鹏程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3年9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郑州市中原区耿鹏程百货商行开展月饼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金老大榴莲果肉流心月饼”精装礼盒进行抽查。经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金老大榴莲果肉流心月饼”由外至内分别有四层包装,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关于包装层数“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
 
  案例六:信阳市罗山县灵山金鼎茶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8月7日,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山县朱堂乡灵山金鼎茶厂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一款预包装“信阳毛尖”茶叶,茶叶重量0.25千克,销售价格为250元/盒,其包装盒材质为精装墨绿色硬纸盒,盒内底衬为淡黄色绒布,茶叶罐(两个)为墨绿色烤漆金属盒,便携式茶叶盒(一个)为淡黄色烤漆金属盒,外加墨绿色精装硬纸盒手提袋一个,该茶叶包装盒均标注“信阳毛尖”,进价是40元/套,茶叶包装盒销售价格为60元/套,包装成本总和为茶叶销售价格的2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信阳毛尖”茶叶包装盒。
 
  稿源: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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