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行动:餐饮管理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罚款1万元
- 2023-10-18 17:10:575163
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通告》
2021年5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通告》,全文如下:
各经营者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等工作安排,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
二、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三、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餐饮堂食服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商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餐饮服务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
五、禁止销售无厂名厂址、未标注执行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六、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七、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禁止将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原用途或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
各塑料制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合规经营,目前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塑料污染治理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反禁限塑规定的违法行为。通告中所列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