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限制高耗能行业投资
- 2007-09-11 12:09:5956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期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
据悉,自2007年9月1日起,对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山东省内的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将其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由山东省经贸委办理。对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投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