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这些出售塑料袋的行为将面临处罚
- 2020-05-28 09:05:1013346
【包装印刷产业网 地方新闻】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塑料袋的销售、使用限制再升级。近期,朝阳区*也加大对辖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开展。
日前,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走进辖区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对涉及塑料袋使用和销售的商家进行检查。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有四种情况不得出现: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在北京,这些出售塑料袋的行为将面临处罚。
市场开办单位未*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行为
处罚幅度: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法条规定内容:【第4条】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非*的柜台或者摊位不得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
【第6条】【第1款】【第3项】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三)市场开办单位未*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在销售或者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袋的行为
处罚幅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袋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法条规定内容:【第3条】【第1款】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下同)的塑料袋。
【第6条】【第1款】【第1项】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袋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非*的柜台或者摊位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行为
处罚幅度: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法条规定内容:【第4条】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非*的柜台或者摊位不得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
【第6条】【第1款】【第4项】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四)非*的柜台或者摊位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行为
处罚幅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法条规定内容:【第7条】【第1款】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第7条】【第2款】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15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
处罚幅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法条规定内容:【第6条】【第1款】【第3项】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第15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
处罚幅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法条规定内容:【第6条】【第1款】【第4项】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15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
处罚幅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法条规定内容:【第6条】【第1款】【第2项】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第14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或者未索取相关证照或者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行为
处罚幅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法条规定内容:【第8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16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由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北京市*,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原标题:在北京,这些出售塑料袋的行为将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