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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VOCs政策:包装印刷业排放总量削减50%!

2018-10-08 09:10:067311
来源:中国包装印刷产业网
  为深入推进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本市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原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相关要求,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见附件)。
 
  为深入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本市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原环保部等六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预期效果
 
  (一)基本思路
 
  以“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奋斗目标,以绿色发展理念为,以大气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为核心,实施VOCs总量控制制度,大力推进VOCs污染源头治理,有力提升清洁生产工艺,全面加强VOCs全过程控制和深度净化,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建立健全本市VOCs污染防治*机制,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国家“十三五”VOCs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包装印刷、涂料和油墨生产、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至2020年,重点行业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50%以上。大力推进交通、建设、生活等领域的VOCs治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实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控制,遵循“控制总量、削减存量、减量替代”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2018年起,禁止生产高VOCs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的新、改、扩建项目。
 
  2.深化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推进重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能级提升,到2020年,完成金山地区新一轮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吴泾工业区结构调整。持续推进104保留工业区块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能级提升,进一步淘汰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有序推进园区外企业向园区集中,完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通过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
 
  深化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到2020年,涂料、油墨行业基本完成从高VOCs含量产品向低VOCs含量产品的转型升级;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使用的涂料、油墨等原辅料基本完成由高VOCs含量向低VOCs含量的转型升级。
 
  3.持续开展无证无照企业取缔工作
 
  结合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无证无照企业清理,促进产业升级和合理布局;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消防、安全、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违法建设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确保整改到位。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取缔责任。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4.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工业行业全面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加快淘汰高挥发性溶剂生产使用,到2020年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集装箱制造等重点行业推广低挥发性产品。
 
  (1)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医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2)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2018年全面完成。
 
  (3)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整车制造企业除罩光漆外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汽车零部件推行绿色供应链采购。到2020年,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相对于2017年削减30%以上。
 
  (4)家具制造和木制品加工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到2018年底前,根据《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全面使用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
 
  (5)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应用,倡导绿色包装。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8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70%。到2019年,全面完成。
 
  5.深化工业企业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
 
  (1)石化行业
 
  深入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完成VOCs治理工作。
 
  (2)化工行业
 
  加大医药、煤化工、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工业涂装
 
  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市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4)包装印刷行业
 
  推广使用绿色*生产工艺、设备,在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6.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并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17.完善地方大气环境管理标准规范体系
 
  研制涂料、油墨、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成品油和液散船舶油气回收接口标准等。制定工业企业VOCs分行业稽查手册、石化和化工行业火炬、储罐和装卸过程在线监测、产业园区空气特征污染在线监测、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机动车排气遥测技术规范、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治理、建筑涂装过程VOCs排放控制等一批技术规范,编制工业企业低排放绿色生产工艺目录及绿色生活消费品目录等。
 
  18.进一步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扩大VOCs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安装范围,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增加对火炬、储罐、装卸等过程的在线监测能力,建立重点园区VOCs源谱和精细化排放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成在用车排放检测监管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申报和信息管理平台;发展船舶排放远程监测技术,建立长三角移动源信息共享平台。
 
  全面提升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在巩固提高常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建成基于微型传感器的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交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以及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和光化学烟雾网,实现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动态监控和来源追踪。
 
  19.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研究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烯烃、炔烃排放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
 
  20.深化区域联防联控
 
  在国家统一指导下,依托长三角合作平台,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目标和措施的对接。强化VOCs区域深化减排、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异地统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制度。加快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统一并提升区域重污染预警和应急预案,实施预警联动;结合重污染预测预报,实施传输通道上重点源排污企业应急减排;实施冬、夏季区域内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
 
  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将实施情况纳入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市*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全市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负责指导全市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交通委负责推进全市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推进完善低(无)VOCs产品相关标准;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负责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完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完善VOCs总量控制制度,将VOCs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区县政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VOCs治理和减排的工作责任,建立市、区二级VOCs减排管理体系,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建立严格环境准入、总量控制、达标排放、排污许可相结合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三)强化监督执法
 
  进一步深化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规范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深化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并完善长三角机动车异地统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高污染机动车的执法监管。
 
  (四)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对源头治理的支持力度,继续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探索其他行业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加快推动环境服务市场化和专业化。
 
  (五)强化科技支撑
 
  研究出台VOCs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持续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研发、示范、推广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技术;开展VOCs豁免清单、减排费用效益评估等研究。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开展典型行业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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