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热议 红罐之争加多宝被力挺
- 2015-01-15 09:01:351613
知识产权要义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中国知识产权新年年会暨论坛热议红罐之争
1月9日至10日,“第五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年会暨论坛”在京召开。论坛上,加多宝与广药的“红罐”之争引发了各方激辩。参加对话环节的多数专家从学术角度表达了对加多宝的支持。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郑胜利、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等专家认为,加多宝在与王老吉签订协议时,“红罐”尚未问世,因此王老吉对这一“构想”不具有权利。
商标和著作双权分立?
一名参会嘉宾的发言引发热议。他认为,红罐包装应该属于版权领域。“这个版权归谁所有呢,谁设计的呢?加多宝曾经登记一个,用了十几年没人提出异议,就从实际情况来说,我认为这个版权所属应该是加多宝。现在广州高院的判决里面说,王老吉的商标经营权已经返回广药了,同时包装装潢权也好、设计权也好,也要返回王老吉。这就等于说把商标权返回的时候,著作权也作为无偿的赠送了,我觉得这对我们版权来说是一种蔑视。”
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从中国现行司法体系来看,“商品和商标是可分离的”这一点很明确,并且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就是一个商业标识,因此对于包装装潢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来讲,智力劳动成果原始权属应该归于创造者。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则指出,加多宝独立设计了红罐,并在1995年签订许可协议到2012年商标案期间,17年来加多宝一直独占排他地享有并使用这个权利,从来没有人对加多宝这项权利主张过无效或者提出过任何的质疑,从这点来看,加多宝公司早已经*稳定地享有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权,如果基于这些客观事实,谁先设计、谁*使用、在谁手上形成为商品,用这些关键因素来判定红罐归属,问题显然迎刃而解。
知识产权四个方面评判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郑胜利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专访时提出,针对红罐之争,应该从四个方面评判知识产权的归属。
一是如何判定装潢是否侵权。“判定装潢侵权与否,首先要判段两者是相同还是相似。如果相似,就需要委托市场调研机构调研是否令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如果放弃了这个测试,就出现误判。类似的情况,比如有两个汽车品牌,一个是本田,一个是现代,都是"H"。近似的时候要做市场测试,特别是已经在市场中销售当的产品,这可以做得到的。具体到广药和加多宝的案子中,这里有一个产品的主从关系。主是饮料,从是容器和装潢,消费者是买喝的饮料,而不是罐子。”郑胜利说。
二是分清权利是如何产生的。“在领域,权利产生于创造活动完成之后。在完成作品之前,大家可能有一些想法,这个想法不可能产生权利。装潢权利的产生在哪,就是说这个装潢作品要完成。”事实上,加多宝曾多次强调,目前使用“红罐”包装是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在1995年亲自设计的装潢。
三是财产权是不能剥夺的。“加多宝申请了一个外观设计。假如他取得的这个权利不合法,在申请时应该是无效的,但终结果是红罐包装设计成为了国家。从另一角度来说,外观设计可以有权属之争,但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往下走,不能做出一个判决就剥夺了他的财产权。”
四是如何判断权利的归属。“老百姓一句话叫"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比如说我引进技术,你把许可给我,我在这个基础上能不能改进?改进要不要事先通知你?不需要。作品也有这种差异创作。比如我写了一本小说,经过我的许可,同意你改编成电影,制作出来的电影是一个独立的作品。为什么要这样?只有让社会不断地创造、不断地前进,我们这个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