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实施新规
- 2014-09-01 09:09:001822
为避免木包装传播有害生物,同时避免给贸易带来不便,植物保护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规定用作包装或承载贸易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出口前须事先按照标准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加施“IPPC”标识。
根据新要求,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等六类不再需要实施检疫处理;木质包装须使用去树皮木材制作,且包装上树皮残留允许量应满足宽度小于3厘米,或总面积小于50平方厘米;满足一定条件的木质包装将允许在进出境货物中重复使用;木质包装除使用热处理、溴甲烷熏蒸处理外,也可采用介电加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