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铜版纸反倾销案韩企更名公告
- 2007-03-29 09:03:59844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于2003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2月1日,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向*提交申请,称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已于2006年7月21日更名为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 LTD.),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已于2006年6月8日更名为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 LTD.)。公司申请由更名后的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继承其更名前相应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审查了两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国内原申请人提供了更名申请材料的公开部分,国内产业作为原申请人表示对该申请无异议。经调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两公司确已进行了名称变更,且两公司仅为名称变更,更名前后的经营管理、原材料供应、生产设备和销售客户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决定:
1、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 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所适用的4%反倾销税税率;
2、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 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所适用的4%反倾销税税率;
3、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名称出口的公司,将采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51%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7年3月3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来源:公平贸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