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或将涵盖产品包装
- 2014-02-19 13:02:49913
外观相似包装,也被称为抄袭包装或者寄生包装,其包装设计通常在形状、颜色、外观、图形特点和/或描述性措辞等方面惟妙惟肖地模仿属于被大众熟知的品牌产品的包装。外观相似包装通常只模仿被抄袭对象的形状、颜色、外观、图形特点和/或描述性措辞,但不模仿商标持有者主要的商标或商品名称。其结果是,在过去的几年中,意大利*做出的判决在选择适用于产品外观保护的法律规定方面无法达成一致。
在意大利,无论是法规还是判例法都未能针对产品包装和相似包装提供明确的定义。然而,在传达品牌价值以及产品数量等信息方面,模仿产品的包装以及采用与产品极其类似的包装尺寸、类型、形状、图形、字体、图片等的产品包装所发挥的日益显著的作用正引起产品制造商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在比较具有争议的产品时,曾一度根据意大利《民法》第2598条的规定将不正当竞争的一般原则作为判断依据,因此在比较两个产品时适用的是有关公平竞争和混淆可能性的更广泛规则。
在这方面,需要强调近期做出的几项裁决,因为在保护产品包装的案件中,它们直接使用了《商标法》。
根据《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7条的规定,可以将所有可用图形方式表示的标识注册为商标。上述标识明确包括标志、颜色、以及如标签、产品本身和相关包装等更为详细的表现形式。
此外,根据对意大利保护商标的法律条款精神的正确解释(特别是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的第1条和第12条),企业有可能未经任何相关商标注册便取得某一标识的专有使用权(即所谓的未注册商标,或事实商标)。
在2013年4月18日作出并于同年7月23日确认的一份裁决中,都灵民事*在一宗包装相似案件中使用了上述法律规定并且应品牌持有者的要求采取了临时措施,包括扣押、初步禁令以及公开裁决。在这起案件中,某化妆品和家庭清洁剂的包装被模仿了。
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明确认为产品的包装和商业外观由包括图形、布局、颜色和颜色组合的整体组合和排列构成,由于带有相关特殊商业外观的产品的广泛使用,这些元素在消费者心中留下了或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取得显著的独特性,从而有效地成为了事实商标/未注册商标。
如上所述的定义,根据《商标法》,产品的包装和商业外观均受保护,因此可以利用《意大利知识产权法》中所提供的所有工具。从程序性角度而言,《意大利知识产权法》要比不正当竞争规则有效。
因此,根据都灵*,商标保护也适用于包装——即使缺乏相关的商标注册——只要在商标保护主张中包含的元素符合可被视为某一独特标识的要求。
即,受保护的元素可包括形状、颜色或者二者的整体组合,体现在包装和/或产品标签中,只要它们是专门设计用以促销产品和/或让用户知晓它们并非是单纯的装饰元素,而且是对所述产品来源的真实指示。
都灵*近期做出的几项裁定,特别是在这些裁定中提出的法理,可能会成为一个有效工具,用以阻止竞争者不正当地利用品牌持有者在开发包括品牌声誉以及在消费者之间图像的独特包装中的投入,从而确认标签的颜色和形状以及包装本身都是消费者在快节奏的市场中做决定时的主要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