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
- 2013-07-09 08:07:131932
《办法》提出,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商品销售者进货时,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且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商品销售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商品包装的选择权。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商品,能够分开销售的,应当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在礼品销售领域,广州将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与商品分开销售的独立包装物应当明码标价。
《办法》要求,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商品,能够分开销售的,应当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在礼品销售领域,实行商品与包装物分开销售。与商品分开销售的独立包装物应当明码标价。违反上述规定,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办法》还用强制性条款规定,即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的商品,应实行包装成本告知制度,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商品的适当位置标明包装成本占整个商品价格的比例。
《办法》另一大亮点是规定,生产、使用列入本市包装废弃物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对包装物负责回收。否则,可由经贸部门责令限期回收;拒不回收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政府不得采购包装违反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并逐步推行绿色采购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符合本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指导性规范的商品。此外,广州将逐步建立包装废弃物的强制回收利用制度。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包装废弃物回收目录。市经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实现物资资源回收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对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开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及时予以公布。
《办法》明确,商品生产者违反规定生产、使用商品包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的,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