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依然查处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商家
- 2013-06-08 14:06:431516
近日,武陵区贾家湖社区刘某、朱某、郭某3家食品店因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被工商武陵分局罚款6000元,在当地食品经营户中引起较大反响。
工商武陵分局执法人员在贾家湖社区市场巡查时发现:该社区3家食品店所销售的透明包装酱板鱼外包装上没有标签。调查取证后该局认为:刘某等3家食品店所销售的无标签预包装酱板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局决定对3家食品店作出没收并销毁无标签标示透明包装酱板鱼69包,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武陵分局提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食品包装物上的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物。内容真实完整的食品标签可以准确地向消费者传递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方法等信息,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体现。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一系列事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