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木质包装须谨慎
- 2013-04-24 14:04:081548
近日,山东青岛检验*在对一批从越南进口橡胶的木质包装进行查验时,发现有新鲜的危害虫孔和木粉,遂对木质包装解剖并截获两种不同的鞘翅目昆虫,经山东检验*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为黑双棘长蠹(非中国种)和切根小蠹,其中黑双棘长蠹为我国检疫性有害生物。青岛局已依法对该批货物木质包装实施了卫生除害处理。
同样,关于我国企业出口商品因木质包装携带危害生物或不合格被退货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新闻也屡见报端。木质包装引起的贸易风波已是普遍性问题。
据检验检疫专家介绍,出口货物因木质包装不符而遭退运,是与企业对木质包装概念模糊不清、不了解相关标准、漠视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有关。按照木质包装的定义,所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和衬木等都属于木质包装的范畴。木包装以其性能稳定、抗震、防腐、承载能力强、装卸方便、可重复使用等特性,成为货物贸易中不可替代的包装材料,特别是机械、石材等货物运输。
据了解,为避免木包装传播有害生物,同时避免给贸易带来不便,植物保护组织(IPPC)于2002年出台了相关措施,规定用作包装或承载贸易货物的木包装,在出口前须事先按照标准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加施“IPPC”标识。为与接轨,确保出口货物在进口国顺利通关,我国也已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此项标准。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方面应及时了解我国和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相关规定和新进展,在签订贸易合同时,要明确提出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及处理的要求,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另一方面,应向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除害处理企业购买符合标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通常只需花费几百元就可避免货物木质包装问题所带来的贸易风险。切勿存侥幸心理,企图逃避除害处理,反而可能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