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某电子企业出口产品因包装问题遭退运
- 2013-04-16 14:04:161209
案情简介
昆山某电子企业于3月向美国出口了1批采用木质包装铺垫的电子材料。在美国口岸开箱查验过程中,发现其携带活的有害生物,因而被判定不符合《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2009)》的要求,该集装箱被时间实施退运处理。
案情分析
昆山时间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后发现,导致此次退运的原因看似是使用了不合格的木质包装,但实际上也从深层次暴露出企业对出境木质包装管理上的诸多漏洞。首先,企业在采购木质包装时,一味追求低成本而大量采用了外地木质包装,为后续的溯源管理和监管带来较大的困难;其次,企业对采购的木质包装没有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验收程序,仅仅只是清点数量,丈量规格等常规检查,没有对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效果进行检查;再次,企业对木质包装的堆放和保管过于草率和随意,大多堆放在仓库的一角,甚至直接置于户外,任其风吹雨淋,*的增加有害生物二次侵染的风险;后,企业在使用木质包装的过程中,没有遵循“*先出”的原则,不同批次、不同供应商混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木质包装的管理和溯源都提出严峻的考验。
案件启示
木质包装由于坚固、轻便、环保、可重复使用等优点,深受广大出口企业的喜爱。而小小的木质包装却存在着巨大的学问,一旦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的不便。因此,检验检疫部门再次提醒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切勿因小失大。首先,向具备IPPC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购买合格的木质包装,并同时向其索取《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其次,采购的木质包装应经过有效的进厂检验,妥善保管,储存在干燥、通风、相对密闭的环境中;再次,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木质包装的清洁、完整,不随意添加其它木质包装材料。无论是非法检货物,还是法检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都应符合《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2009)》的要求,以免因木质包装不合格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法规链接
《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2009)》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 针对可能成为主要对活树造成威胁的一个植物有害生物途径的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包装材料。它们包括下列木质包装材料:托盘、垫木、条板、填塞块、圆筒、木箱、负荷板和活动木质容器等,这些包装材料可能在几乎任何输入货物中存在,包括一般不作为植物检疫检查对象的货物。
关于完全由通过胶水、加热和加压或者这些方法的结合产生的木质产品如胶合板、碎料板、定向条状版或薄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应视为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在其使用期间不大可能遭受原木有害生物侵染,因此不应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