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印刷公司老板跑路 工会帮职工讨回55万工资
- 2012-08-15 09:08:59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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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讨薪官司的工人老秦向福州市*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他所在的这家印刷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太好。老板常常只发一小部分工资,剩下的就给他们打借条。
老秦表示,自己和许多工友面对*的欠薪,都选择了隐忍。
2011年12月,工人们发现,公司老板“失踪”了。他们听说,老板欠债数百万元,债主已经将其起诉至晋安区*,要求查封公司的设备,拍卖抵债。工人们担心,一旦设备拍卖款用于偿还外债,他们被拖欠的工资就很难讨回。
福州市*的律师志愿者及时介入此事,帮助老秦和工友们向晋安区*提起诉讼。根据《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老秦等人的案件可直接向*起诉。终,在设备拍卖成功以前,老秦等人的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设备拍卖所得100万元,优先用于赔偿拖欠工资。日前,老秦他们被拖欠的552703.50元工资款已由晋安区*全额发还给。
案例点睛: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高*、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