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关于电子书价格和解条款的内容
- 2012-04-16 11:04:52953
美国*在对苹果公司与五大出版商涉嫌电子书价格垄断进行起诉的同时,也在争取阿歇特、哈珀科林斯、西蒙与舒斯特达成和解。而苹果、企鹅与麦克米伦没有接受和解协议,因此*还将继续对其进行反垄断诉讼。
周三下午,*长埃里克•霍尔德(Eric Holder)在记者招待会上说,“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希望电子书给他们带来便利,*的目的是使电子书价格被大多数人接受。作为承诺的一部分,*已经与三家大型出版商达成和解,还将继续对苹果及两外两家出版商提起诉讼,诉讼理由是这两家出版商与苹果公司合谋导致书价上涨。”
根据文件要求,达成和解的几家出版商必须采取如下行动:
·在和解协议达成7天之内,终止与苹果公司的合约;
·立即终止所有限制零售商制定价格或阻碍价格竞争的合约;
·再次与苹果公司及其他零售商谈判,就两年内禁止任何有碍零售商采取折扣的问题达成一致;
·在加入任何与电子书相关的合资公司之前,都需要通告*;
·指认一位反垄断官员,在未来五年内,每个季度都向*提供与电子书经销商签订合同的复印件。
此外,任何有关出版商与电子书经销商的合约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规范。两年内,电子书店必须享有自由定价的权利。
这些规定并没有确认特定的商业模式,比如代理制或批发制,但明确反对人为设定价格,保证零售商在定价方面相互竞争,给予消费者更理想的回报。折扣、促销,还有其他定价策略至少部分由零售商掌控。
这并没有完全取消代理制,而是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比方说,某出版商给图书标价10美元,零售商同意获得30%的佣金,也即3美元。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可以以低于标价的价格销售图书。出版商仍然可以获得7美元的净利润,但不能再干预价格。
*的和解条款允许出版商在折扣上采取灵活方式。出版商可以加入为期一年的代理制合约,保证零售商可以在个别图书上以亏损的方式销售,但在整体上必须保持盈利。
零售商必须拥有一定的自由定价权,从而与其他图书经销商展开竞争,出版商不能完全主导定价,需要给予经销商大限度的自由裁量权。
未来五年,同意和解的出版商将不允许再与零售商签署类似“惠国待遇”的条款,这样它就不会以更低的价格出售,或者给其他零售商更加优惠的条款。这是苹果公司与其他出版商合约的关键条款,要求它们与其他零售商采取同样的价格和条款。
后,零售商必须错开与不同出版商谈判的时间,这样就无法对定价进行合谋了。
还有其他大量做法也能阻止出版商之间的相互合谋。这些可能的合谋包括直接或间接的交流,对零售商进行报复,等等。
*的做法准确地把握了事情的平衡,更多是对出版商和零售商的商业方式作了规定,而非简单地让某种情况出现。
实际上,出版商与经销商之间的这种合约方式不是靠任何双方合计出来的,它终将由市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