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印刷品复制 罪行规定数字界线
- 2010-05-24 10:05:27666
港府在2007年6月修订《版权条例》,增订一项复制及分发罪行。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特许的情况下,任何人士如果定期或频密为分发而复制或分发书本、杂志、期刊或报章的侵权复制品供业务使用,而导致版权拥有人蒙受经济损失,即属犯罪。
为了避免机构不慎误堕法网,港府在2009年11月通过的《2009年版权(修订)条例》中就不同类别的印刷品划定了两套数字界线。若复制或分发侵权复制品的程度不超越法定的数字界线,则不构成罪行。
界线的范围,包括在任何14天内,复制报章、杂志及期刊的数量,不超逾500版A4纸页面;以及在任何180天内,分发复制书本或学术期刊文章的零售价值,不超逾6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