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的安全现状与解决对策
- 2010-05-12 09:05:31810
日常生活中,食品包装与食品的密切关系早已被千家万户所认知。无论是商店、超市,还是每个家庭,处处可见设计精美、实用方便的食品包装。很难想象,没有包装的食品被送到每个消费者手中,将会是一个怎样的景象。事实上,食品包装就像食品的贴身衣物一样,是现代食品工业的后一道工序,它不但起着保护、宣传食品的作用,而且便于食品的储藏、运输和销售。在很大程度上,食品包装已经成为食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食品质量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然而,我国食品包装目前面临的形势却不容乐观。
一、我国食品包装安全现状
1、包装材料使用不当
包装材料的卫生级别分为工业级、食品级和药品级。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应达到食品级要求。但目前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的食品包装制品,因其使用量大、流通快,所以很多不具备生产食品包装制品条件的小型企业或家庭作坊,不仅生产环境差,而且为了牟取私利,甚至使用工业级原料或有毒有害的再生废料进行生产。特别是塑料制品,利用垃圾站收拣的废旧塑料垃圾、农用薄膜、医院废弃物等回收加工,未经消毒处理,就作为食品包装原料再次用于食品包装的生产并投入市场。这些再生塑料虽然在加工过程中经高温加热,但其中的增塑剂、稳定剂和甲醛等种种有害物质却不能完全去除掉,用这种塑料制品包装直接入口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后果,*使用将引起慢性中毒甚至致癌。
2、违规添加禁用助剂
以一次性塑料快餐盒为例,许多不法厂家为了降低成本,在产品中大量添加工业级的碳酸钙、滑石粉、石蜡等禁止用于食品包装生产的添加剂。更有些黑心企业,将主要原料和添加剂的比例对调,工业碳酸钙、石蜡等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了50%,有的高达80%。这种高填充的快餐盒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乙酸蒸发残渣以及正己烷蒸发残渣检测,指标超标严重,甚至超过国家标准上百倍(国家标准为30毫克/升)。食品温度较高或微波炉加热时,有害物质就会溶解在食物中,*摄入会导致消化不良、肝系统病变等,甚至患上胆结石等疾病,对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3、印刷中大量使用含苯油墨
油墨中苯类溶剂及重金属残留严重。2005年初,甘肃某食品厂发现生产的薯片有股很浓的怪味,经过检测,怪味来自食品包装袋印刷油墨里的苯。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结果表明,该产品包装袋中苯含量是国家允许量的3倍,严重超标。苯的残留量如果超标对人体危害*,同时,苯具有蓄积性,人一旦吸入很难排出,日积月累会引发癌症等疾病。现在,欧美国家已不允许在食品包装中使用含苯及重金属的原料,日本政府在几年前也规定,食品包装材料中不得含有苯。
据*《每周质量报告》报道,央视记者在甘肃、青海、浙江、江苏4省对十几家不同规模的塑料彩印企业调查发现,由于甲苯价格低,企业都把它作为调配混合溶剂的主要原料。质监稽查人员随机抽查了7家生产复合型食品包装膜的塑料彩印企业,检测结果显示,7个样品中有5个被检出苯残留超标,涉及牛肉干、奶粉、糖果、卤豆干、薯片等五种食品的包装,其中为严重的是甘肃森杰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奶粉袋,苯残留竟超出国家标准10倍多,相当于把奶粉装进了剧毒的口袋。
二、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令第79号,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后,食品安全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许多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食品包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近几年食品包装袋(膜)产品以及一次性快餐餐具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看,包装材料以及印刷油墨的安全卫生性能存在严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开始,加强了对食品包装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从2006年开始对食品包装产品实施强制性市场准入(QS)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对食品包装、食品包装用原辅材料、添加剂以及相关设备实施的监管力度,以确保食品包装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实施食品及食品包装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五年来,产品的质量比实施准入制度前有了很大提高,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确实起到了规范行业企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了并不等于流通到餐桌上和进入人们口中的食物就一定是安全的。食品安全危害除了来自于食品本身和食品链全过程之外,还来自于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危害。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铅、镉、铬等重金属,甲醛、苯、多氯联苯等)会迁移并渗人至食品中,造成食品污染。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包装制定了高标准,对食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安全指标,加大了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的难度。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安全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的出口和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
2007年8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123号公告),主要内容:为保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行为。
2007年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对外正式公布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
为了加快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5月17日发布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在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强调: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与《食品安全法》同日开始正式实施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发布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不仅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1章第170-189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Comission directive 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等相关法规,还增加了术语、定义及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中的几十种扩充到959种,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使用范围、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SML)或大残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标准中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确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该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特别是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及有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添加剂种类繁多,即使新修订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已增至959种,但与实际相比,仍显不足(国外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用添加剂有2000多种)。
为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尤其是规范没有列入国家标准中的添加剂及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相关物质的生产行为,卫生部、*、*、*、*、质检总局和食品*七部委于2009年6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食品<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并于2010年6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不在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卫生部申请批准。
2009年11月06日,七部委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并明确指出,已经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在其他国家批准使用、不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设备、工具用材料、单体、添加剂和树脂,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或《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后,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卫生部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后,公布“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
因为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食品包装用油墨之中,因此,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004-2008中对溶剂残留量指标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定,由原标准的溶剂残留总量小于等于10mg/m2,其中苯类溶剂小于等于3mg/m2,修改为总量小于等于5mg/m2,其中苯类溶剂不检出(苯类溶剂残留量小于0.01mg/m2视为不检出)。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因市场需求量大,且一直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造成生产混乱,质量参差不齐,自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后,产品质量有了一定的提升。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承认了不可降解餐具的合法身份,结束了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没有国家标准可依的混乱状态,减少了每个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的麻烦,明确界定了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范围是指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吸管等,也包括有外托的一次性内衬餐具,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托盘、酸奶杯、果冻杯以及方便面碗等。
三、对策及建议
现代食品包装既要着眼于新的包装材料的开发、研究与应用,添加更高的科技含量,利用新材料的细腻、光滑、柔韧等特性为达到包装食品的佳效果服务,又要不断的推动包装工艺的发展,将工艺流程自动化、系统化、电脑一体化,降低废品率,充分利用资源。
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更是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食品包装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既要低碳排放,又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安全化:由于材料不同,使用环境不同,盛装的食品不同,食品包装中的有害物质可能会渗入到食品中,因此,生产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与食品实现双QS),还要注重标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指导消费者使用食品包装制品。
2、透明化:开发和生产无色透明或半透明制品,既可以展示所包装的食品,又便于回收利用,提高产品废弃后的价值。另外企业应在产品上标注原料名称和代号,便于回收利用。
3、减量化:通过对包装的设计改进,在达到同等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包装制品的使用量。
4、资源化:对所有有较高价值的包装制品进行回收和利用;企业是责任人,必须延伸生产者责任,实现“资源 - 产品 - 再生资源,生产 - 消费 - 再循环”这一循环经济新理念。有望在今年出台的《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将会对生产者的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
5、无害化:对于确难回收的废弃物如塑料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使用更环保的可重复使用的布袋,减少浪费。
6、产业化:回收利用是各种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共同的责任,只有把各种包装物纳入循环经济的链条中并进行产业化的回收利用,才能解决食品包装行业的持续发展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不但具有营养价值,同时还应具有安全性。食品安全在我国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国家或社会的食物保障,即是否有足够的食物供应;二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而我们通常所说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既包括食品本身安全,也包括包装材料安全。
除了食品本身外,与食品关系紧密的当属其外在的包装。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外观新颖、设计独到的包装制品日益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精巧的设计不仅展示了包装自身的便于携带等实际功能,还增加了包装的另一特点,就是增强了食品本身魅力。因此,在我们一致关注食品安全的同时,也要对食品的包装安全加以重视,树立“食品包装等同食品”的安全观念,为食品安全多加一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