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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无偿提供塑料袋罚万元

2009-04-13 09:04:23916
来源:null 作者:null

  “五一”前,浙江省工商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限塑”专项整治工作,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高1万元的罚款。

  浙江省*介绍,这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提供、销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厉查处,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予以重罚;对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黑窝点,发现一点查处一个;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以下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此外,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否则将被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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