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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欧盟关于色牢度/湿磨牢度的标准

发布时间:2009/10/17 15:19:32
浏览次数:1348

耐洗涤色牢度

  耐洗涤色牢度,变色至少应3~4级,沾色至少应3~4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标签标明“仅干洗”或者类似产品(对于此类标志的产品,其范围与正常实际使用情况相同)、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不可洗涤的家具织物。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C06(单洗,以产品上标注的温度,使用过硼酸盐洗涤剂)试验的试验报告。

耐汗渍色牢度(酸汗和碱汗)

  耐汗渍色牢度(酸汗和碱汗)至少应3~4级(变色和沾色)。
  但是,对于深色织物(标准深度>1/1)以及由再生羊毛制成,或者组成成分中含有超过20%的蚕丝的织物,也允许3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家具织物、窗帘或用于室内装饰的类似纺织品。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E04(酸汗和碱汗,与多纤维贴衬织物对照)试验的试验报告。
  
耐湿摩擦色牢度

  耐湿摩擦色牢度至少应2~3级。但是对于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粗斜纹棉布(牛仔布),也允许2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X12试验的试验报告。

耐干摩擦色牢度

  耐干摩擦色牢度至少应4级。
  但是,对于用靛蓝染料染色的粗斜纹棉布(牛仔布),也允许3-4级。
  本规范不适用于白色产品、不染色印花的产品,和用于室内装饰的窗帘或类似纺织品。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X12试验的试验报告。

耐光色牢度

  家具、窗帘或帷幔用织物,耐光色牢度至少应5级;其他产品耐光色牢度至少4级。
  但是,家具、窗帘或帷幔用织物的颜色较浅(标准深度<1/12)时,以及组成成分中有超过20%的羊毛,或角蛋白纤维,或蚕丝,或亚麻,或其他韧皮纤维时,也允许4级。
  本要求不适用于床垫套、床垫防护物或内衣。
  评估与检定:申请者需提交使用方法ISO 105 B02试验的试验报告。


  文章出处: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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