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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境木质包装法规

发布时间:2006/10/20 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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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动植物*和美国国土安全部于 6 月 29 日联合宣布, 从 7 月 5 日起, 对于所有木包装将执行第三阶段也即zui后阶段的管理措施(美国于 2005 年 9 月 16 日实施木质包装规定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 2006 年 2 月 1 日至 7 月 4 日),也即所有木质包装在进入美国前须进行有关除害处理且不能携带有木材方面的有害生物。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而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 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 6mm 的木质材料所制作的木质包装不在有关规定之内。

由于未经处理的木材传入有害生物的风险较高, 而且因为木质包装经常被重复使用, 携带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增加, 为此, 将有可能对农业和森林资源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 美国*参照且采纳了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 公布的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十五号《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根据该标准的要求, 对于木质包装, 有两种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 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木质包装在热处理时, 其木材中心温度应达到 56℃, 并且至少保持 30 分钟。而对于使用溴甲烷熏蒸的方法, 木质包装必须在密闭空间内,根据不同温度条件使用不同的溴甲烷剂量熏蒸, 然后置于通风处, 使其溴甲烷的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上述任何一种处理方法结束以后, 应在每件木质包装的可视位置上, 是在每件木质包装的正反两面, 作一清晰且*性的经植物保护公约组织认可的标记以证明该木质包装进行了有效的处理。而对于未标识的木质包装将被认为未经处理和违规。对违规木质包装立即退货, 不允许在美国实施熏蒸, 并且不允许其他的处理方法。其他国家可能有其他的处理方法, 但是美国法规只允许退货。违规木质包装的退货由进口商负责。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将商品和违规的木质包装分开,所有分离的费用由进口商负责。如果在有标识的木质包装上发现活的有害生物, 如天牛科、吉丁虫科、树蜂科、象鼻虫类、蛾类、蠹类的害虫将视为未作有效处理而退货。

基于同样的原因, 世界上很多国家均采纳了 ISPM15 号标准, 对进境木质包装作出如上述内容相类似的管理法规。同时, 我国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ISPM15 号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分别公布了第六十九号和第八十四号令, 分别对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和处理作出有关规定, 具体情况是: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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