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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

2024-06-12 10:06:12284
来源:化工仪器网
  【包装印刷产业网 政策法规】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发展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深度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制造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作为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工业实力和创新能力。然而,这些创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往往面临推广应用难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对其技术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存在疑虑,导致用户信心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三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旨在通过优化保险补偿政策,降低创新产品的市场应用风险,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从而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意见》明确将首台(套)和首批次的支持范围扩大至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并放宽了支持年限,不再局限于首年度购买使用。这一举措充分考虑了装备和新材料产品的成熟规律,有助于提升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意见》提出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允许生产制造单位在国家确定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内自主决定投保数量、年限和险种。同时,将保险险种由原有的单一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这有助于提升政策的灵活性和适用性,更好地服务于创新产品的市场推广。
 
  《意见》将原有的“先投保、后申报审核、再补贴”的申报程序调整为“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明确每类装备、新材料产品的投保资格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这一举措有助于稳定各方预期,提升生产制造单位的投保意愿,降低退保风险。
 
  三部门发布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制造强国建设的战略决策,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保险补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突出应用牵引作用,明确政策定位。拓展首台(套)、首批次概念内涵,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扩展支持数量和年限,增强用户信心,以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实现批量稳定生产、形成成本竞争优势。
 
  突出保险保障作用,优化制度设计。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扩大保障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保险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应用瓶颈。
 
  突出财政资金效能,严格申报审核。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标准,稳定各方预期,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有效提升政策精准性、实效性,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作用。
 
  突出事前事后监管,加强监督管理。压实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规范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强化执纪问责,有效提升政策执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明确政策支持范围
 
  (一)加快首台(套)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投保。
 
  (二)加快首批次推广应用。首批次新材料是指国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
 
  (三)重点支持国家战略领域。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成果,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装备、新材料产品为基础,重点支持国家战略且质量风险大的领域,动态调整支持范围、补助额度和补贴比例。
 
  三、优化政策制度设计
 
  (四)明确资格审定机制。采取“先资格审定、后资金申请”的方式。首先确定首台(套)、首批次资格,明确资格有效的年限,并按装备、新材料产品价值一定比例计算保费补助资金额度上限。
 
  (五)调整资金申请机制。根据生产制造企业的资格审定、投保、装备和新材料交付、保费实际缴纳及当年财政预算额度情况,严格审核确定应拨付补助资金。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首台(套)、首批次,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六)提升保险保障支持。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综合保险保障方案。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
 
  四、强化政策监督管理
 
  (七)依法依规投保承保。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险补偿项目资格申报、资金申请、资金使用、承保理赔等方面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相关工作合法合规。
 
  (八)切实加强规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目录》动态调整、项目组织审核等工作,财政部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地方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做好项目审核、推荐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九)强化政策执纪问责。生产制造单位、保险公司、用户单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骗保,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收缴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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