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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解读之一|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中茶叶包装要求

2024-04-25 10:04:46860
来源: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包装印刷产业网 行业动态】 2024年3月25日,限制茶叶等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单主要对茶叶包装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降低茶叶包装层数和成本、细化茶叶包装空隙要求和增加茶叶包装重量要求等。
 
  为切实引导茶叶和包装企业整改达标,规范茶叶包装绿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执法稽查局关于请组织开展限制茶叶过度包装标准宣贯工作的函》(市监标技(司)函〔2024〕80号)相关要求,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从即日联合开展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宣贯工作,具体将依托中国包装联合会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官方微信平台通过系列解读方式,对第2号修改单关于茶叶包装的各项要求进行详细解读,敬请关注!
 
  一、2号修改单的变化
 
二、实施日期
 
  1. 对太平猴魁、六安瓜片、安吉白茶、武夷岩茶、云南大叶种茶、单丛茶、毛峰、白毫银针、白牡丹、寿(贡)眉、陈皮、叶类和花类代用茶包装空隙率的要求从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
 
  2. 对茶叶及其制品包装成本、包装层数和包装质量以及紧压茶包装空隙率要求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3. 2025年3月1日前生产的符合GB 23350-2021 的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4. 2021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且在保质期内的或免除标识产品保质期的商品可继续销售。
 
  三、适用范围
 
  该修改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所有食品(包含散装食品)的销售包装。不适用于赠品或非卖品。
 
  茶叶及相关制品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第14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包括茶叶、茶制品、调味茶和代用茶,其中茶叶包括绿茶、红茶、乌龙茶、白茶、黄茶、黑茶、花茶、袋泡茶和紧压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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