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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2022-07-22 10:07:1515873
来源:仪表网
  【包装印刷产业网 政策法规】由昆明理工大学联合相关单位起草的团体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根据《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指在 20℃条件下气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VOCs是近地层臭氧(O3)生成的重要前体物,对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有重要贡献,日益受到研究与关注。
 
  随着云南省国民经济及印刷包装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云南省印刷复制业近些年发展迅速。印刷行业主要排放的污染物是含VOCs的有机废气,其中的VOCs主要来自包装印刷使用的种类繁多的油墨、有机溶剂和粘胶剂以及工艺生产造成的VOCs挥发,是重要的VOCs工业来源之一。
 
  随着人们对VOCs重要人为源的认识以及对空气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印刷行业生产的环保要求日益增加。本标准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印刷企业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技术,有效控制印刷行业 VOCs 排放,同时也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力的管理支撑。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参考GB/T 9851 印刷技术术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柔印油墨;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中的部分内容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关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
 
  一般要求:
 
  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 1246-2022),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 质量的影响自行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HJ 75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4.新建印刷生产线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改(扩)建印刷生产线应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在进口处也设置采样孔。
 
  5.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
 
  6.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布点:
 
  1.排气筒 VOCs 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 GB/T 16157、HJ/T397、HJ/T 373执行。
 
  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 HJ/T 55、HJ 194执行。
 
  3.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采样频率和时段: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其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min,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L;或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其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min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 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3.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4.厂区内 NMHC 任何 1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194、HJ 604、HJ 1012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5.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h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应恒流采样20 min以上,使用气袋采样时,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L;或者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6.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10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个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7.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样体积。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印刷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制定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则是降低VOCs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更为有效的管理措施,不仅企业和管理部门有据可依,同时依靠排放标准促进印刷行业VOCs控制与治理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升级进步,为保护云南省大气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鼓励和引导包装印刷企业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技术,有效的控制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同时也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力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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